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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臺中市公立幼兒園辦理優先入園及招收不利條件幼兒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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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政府101.3.22 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政府應提供幼兒優質、普及、平價及近便性之教保服務,對處於經濟、文化、身心、族群及區域等不利條件之幼兒,應優先提供其接受適當教保服務之機會。又同條第四項明定公立幼兒園應優先招收不利條件之幼兒,其招收優先順序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臺中市政府為具體照顧弱勢族群學齡前幼兒之受教權,並為臺中市各公立幼兒園辦理優先入園及招收不利條件幼兒有一致性規範,爰訂定「臺中市公立幼兒園辦理優先入園及招收不利條件幼兒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草案,將經臺中市政府社會局轉介輔導之危機家庭或機構安置之幼兒、身心障礙幼兒、低收入戶家庭之幼兒、中低收入戶家庭之幼兒、原住民族幼兒、特殊境遇家庭之幼兒、父或母一方為身心障礙人士之幼兒、父或母一方為大陸或外國籍或華裔之幼兒、雙胞胎或多胞胎幼兒、幼兒家庭有同胞兄弟姊妹三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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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低收入戶家庭之幼兒優先入園原住民族幼兒招收不利條件幼兒身心障礙幼兒中低收入戶家庭之幼兒危機家庭平價普及機構安置之幼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