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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臺北縣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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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縣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辦法 第1 條本辦法依國民教育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2 條本辦法所稱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 (以下簡稱實驗教育) ,係指學 校教育以外,依本法第一條及第七條規定,以實驗課程為主要目的、 不在固定校區或以其他方式所實施之教育。 第3 條受實驗教育者,以設籍臺北縣且有居住事實之六歲以上十五歲以下 應受國民教育之國民為限。 第4 條辦理實驗教育者,以前條國民之父母、教育或社會福利事務之財團 法人、學術研究機構為限。 前項辦理實驗教育之法人或機構,其學生人數不得超過九十人。 第5 條實驗教育之實施,應經臺北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之核准。 第6 條實驗教育之教學者,得不受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限制。 第7 條辦理實驗教育為第三條規定國民之父母者,應以自行擔任至少二分 之一授課科目之教學工作,且以在家教學為適當者為限;其申請應 於每年四月底前,檢具申請書、計畫書,載明及附具下列事項、文 件,向本府提出: 一、理由及教育方式。 二、教學人員。 三、計畫時程。 四、課程內容(含學習領域、師資、教材教法、學習評量)。 五、教學資源。 六、預期成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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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實驗教育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