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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喬-經濟學

主題:臺北縣政府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延長修業年限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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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縣政府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延長修業年限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94年10月4日 北府教特字第0940302474號函 一、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特殊教育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延長修業年限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就讀臺北縣公私立國民中小學之身心障礙學生。 前項所稱身心障礙學生係指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二)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為身心障礙學生。 三、身心障礙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家長、學校行政人員、任課教師及相關專業人員共同召開個案輔導會議,確認延長修業年限有助日後生活與學習適應,得申請該教育階段延長修業年限:--->是因為這個原因所以是特推會嗎???? (一)於一學期期間內,因重大疾病住院治療或復健連續三個月以上者。 (二)因家長疏忽或其他因素失學一學期以上,經政府機關或政府立案機構之社工師或相關人員評估有延長修業年限之必要者。 (三)經評估身心障礙學生發展狀況後,延長修業年限有助於學生在未來升級教育中更能適應普通班之教育學習者。 四、前點申請應經鑑輔會審核同意,本府得核定延長修業年限。--->鑑輔會是同意 延長修業年限之核定原則如下: (一)延長之年級以目前就讀年級為原則,每次核定最長為一年。 (二)延長最高以二年為原則,並含暫緩入學年數。 五、身心障礙學生申請延長修業年限,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本縣鑑定申請表暨家長同意書。 (二)戶口名簿影本。 (三)個案輔導會議紀錄。 (四)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或鑑輔會核定特教資格證明書。 (五)學生輔導紀錄AB卡影本、學籍資料卡影本。 (六)個別化教育計畫。 (七)其他相關文件。 前項各款文件資料應依當學年度鑑定安置作業實施計畫辦理。 六、第三點申請之期間、程序及相關事項,依當學年度鑑定安置作業實施計畫及相關法規辦理。 七、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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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暫緩入學身心障礙手冊者鑑輔會審核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