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舉證責任與法律要件分類之意義及其關係
(一)舉證責任的分配,眾說紛紜。 舉證責任的分配,應如何分配,向來有許多爭議,例如有主張說、法律要件分類說、要證事實分類說等,其中法律要件分類說、要證事實分類說的概念底下又細分為數種舉證責任分配的學說。 (二)目前主流為法律要件分類說。 法律要件分類說,源自於Rosenberg所提出,在我國發展至今,已被改變成最低限度事實說。按此說將法律要件事實分為「權利發生要件事實」、「權利障礙要件事實」、「權利排除要件事實」、「權利消滅要件事實」等,其分配方式為: 1.主張權利發生之人,就該權利發生的最低限度事實,負舉證責任。例如原告甲主張被告乙欠他100萬借款,請求判命被告乙返還100萬,如果被告乙否認甲主張的事實(例如乙說沒有向甲借錢),這時事實不明,而這個事實是為權利發生的事實,依照上述法則,原告甲就要舉證權利發生的最低限度事實,例如提出借據及交付100萬的證據。 2.主張權利障礙、排除、消滅之人,就該權利障礙、排除、消滅的最低限度事實,負舉證責任。例如原告甲主張被告乙欠他100萬借款,請求判命被告乙返還100萬,被告乙承認甲主張的事實,但乙又抗辯他早已經返還100萬,那「返還」的事實是「權利消滅」事實,這時如果甲抗辯說乙根本沒還錢,那權利消滅事實就不明了,依照上述法則,被告乙是主張權利消滅之人,所以乙要負舉證責任。 (三)法律要件分類說非絕對的舉證責任的分配法則。 實務在舉證責任的分配上,有時會採用要證事實分類說,衡平法律要件分類說所發生的不公平情形。不過用在考試的話,只要能寫出法律要件分類說,大概就有分數了。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306041710139
關鍵字:
要證事實分類說、
主張權利發生之人、
主張權利障礙、排除、消滅之人、
分配法則、
最低限度事實、
最低限度事實說、
權利排除要件事實、
權利消滅要件事實、
權利發生要件事實、
權利障礙要件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