線上筆記功能 將於2024/1/1 移除,請至課程與筆記使用新版筆記功能

主題:舉證責任與法律要件分類之意義及其關係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一)舉證責任的分配,眾說紛紜。 舉證責任的分配,應如何分配,向來有許多爭議,例如有主張說、法律要件分類說、要證事實分類說等,其中法律要件分類說、要證事實分類說的概念底下又細分為數種舉證責任分配的學說。       (二)目前主流為法律要件分類說。 法律要件分類說,源自於Rosenberg所提出,在我國發展至今,已被改變成最低限度事實說。按此說將法律要件事實分為「權利發生要件事實」、「權利障礙要件事實」、「權利排除要件事實」、「權利消滅要件事實」等,其分配方式為: 1.主張權利發生之人,就該權利發生的最低限度事實,負舉證責任。例如原告甲主張被告乙欠他100萬借款,請求判命被告乙返還100萬,如果被告乙否認甲主張的事實(例如乙說沒有向甲借錢),這時事實不明,而這個事實是為權利發生的事實,依照上述法則,原告甲就要舉證權利發生的最低限度事實,例如提出借據及交付100萬的證據。 2.主張權利障礙、排除、消滅之人,就該權利障礙、排除、消滅的最低限度事實,負舉證責任。例如原告甲主張被告乙欠他100萬借款,請求判命被告乙返還100萬,被告乙承認甲主張的事實,但乙又抗辯他早已經返還100萬,那「返還」的事實是「權利消滅」事實,這時如果甲抗辯說乙根本沒還錢,那權利消滅事實就不明了,依照上述法則,被告乙是主張權利消滅之人,所以乙要負舉證責任。       (三)法律要件分類說非絕對的舉證責任的分配法則。 實務在舉證責任的分配上,有時會採用要證事實分類說,衡平法律要件分類說所發生的不公平情形。不過用在考試的話,只要能寫出法律要件分類說,大概就有分數了。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306041710139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關鍵字:要證事實分類說主張權利發生之人主張權利障礙、排除、消滅之人分配法則最低限度事實最低限度事實說權利排除要件事實權利消滅要件事實權利發生要件事實權利障礙要件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