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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著作權之合理使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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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條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 ,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第四十四條但書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第 44 條   中央或地方機關,因立法或行政目的所需,認有必要將他人著作列為內部 參考資料時,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之著作。但依該著作之種類、用 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方法,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第 65 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 ,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 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A必須經著作權人之同意,利用人始可主張合理使用>>沒有"必須",應看是否為法律規定之合理範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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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第 44 條第 65 條著作權之合理使用範圍著作財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