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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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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五條(董事之代理)   董事會開會時,董事應親自出席。但公司章程訂定得由其他董事代理者,不在此限。   董事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董事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董事會時,應於每次出具委託書,並列舉召集事由之授權範圍。   前項代理人,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董事居住國外者,得以書面委託居住國內之其他股東,經常代理出席董事會。   前項代理,應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變更時,亦同。 第二百零六條(董事會決議)   董事會之決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董事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時,應於當次董事會說明其自身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   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百八十條第二項之規定,於第一項之決議準用之。   第一百七十八條(表決權行使之迴避)   股東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表決,並不得代理他股東行使其表決權。   第一百八十條(股份數表決權數)   股東會之決議,對無表決權股東之股份數,不算入已發行股份之總數。   股東會之決議,對依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不得行使表決權之股份數,不算入已出席股東之表決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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