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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行政中立與適用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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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social的部落格 › 他的所有網誌 › 查看網誌已有 72 次閱讀 2012-3-8 01:42 PM |個人分類:高一下公民行政中立是指政府機關的公務人員於執行公務時,秉持公正、超然的立場,不應政黨屬性或個人價值而改變作法。 B   應屬於權力分立,與行政中立無關。   C   根據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規定,公務人員雖可以加入政黨,但不得為特定政黨、政治團體或候選人從事若干政治活動或行為,如主持集會、站臺或拜票等,故選項中雖是利用私人時間,但如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中的規定,仍屬違反行政中立。   D   行政院院長對於部會間的專業爭議,乃秉持尊重專業的立場,應透過部會間的協調,找出解決爭議的辦法,此與是否行政中立並無關係。       http://163.26.206.131/web/home.php?mod=space&uid=200&do=blog&id=1068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民國 98 年 06 月 10 日 考試 > 銓敘部 > 人事管理目 第 9 條 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 一、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 二、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 三、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 四、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 五、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 六、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遊行或拜票。 七、其他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以命令禁止之行為。 前項第一款所稱行政資源,指行政上可支配運用之公物、公款、場所、房舍及人力等資源。 第 17 條  下列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 一、公立學校校長及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 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納入銓敘之公立學校職員及私立學校改制為公立學校未具任用資格之留用職員。 三、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公立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 四、各級行政機關具軍職身分之人員及各級教育行政主管機關軍訓單位或各級學校之軍訓教官。 五、各機關及公立學校依法聘用、僱用人員。 六、公營事業機構人員。 七、經正式任用為公務人員前,實施學習或訓練人員。 八、行政法人有給專任人員。 九、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S011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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