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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行政倫理與行政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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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倫理」與「行政中立」:      行政倫理亦稱「公務倫理」、「服務倫理」,是行政行為的一種價值體系,是才能的一部分,也是民主體制的一部分。它是探討公務員(廣義)在整個公務體系中,建立適當關係及正確行為規範,並使其負責的一門學問。   倫理內涵的法典化或典則化,是確保「專業責任」的重要工作,俾使公務員有較明確的倫理方向可資遵循。為達此目標,官學兩界的努力有目共睹,我國計頒「一般性規範」之「公務員服務法」,以及「特定性規範」之「法官守則」與「檢察官守則」;「美國公共行政學會」之「12條倫理法典」暨據以演進之「五大項32條倫理法典」,精闢完整,富含積極任事精神和期待;美國聯邦政府訂頒「政府倫理法」及 「14條倫理行為通則」,日本與德國亦對公務員倫理事項,有相通之法令規定。   「行政中立」為西方國家民主政治發展,尤其是「政黨政治」興起後之產物。我國政治發展的結果,「行政中立」乃成為朝野各界所重視。「依法行政」乃「行政中立」之「必然內涵」,但「依法行政」未必就是「行政中立」。   「行政中立」之意義,不宜從政治與行政分離之角度去界定,而宜由「文官」的「行政立場」、「角色」與「態度」著眼加以界說。較周延的界說,宜從兩方面觀察:   一、行政系統來看,行政中立是指行政系統中的事務官對政治事務保持超然之地位;其身分、地位及工作之保障,不受政權更替之影響。   二、就公務人員個人層次來看,可分由四點說明:   (一)就責任言,文官(公務人員)應盡忠職守推動貫徹政府所制定的政策。   (二)就立場言,文官在處理公務上,其立場應超然、客觀、公正、無愛惡之偏。   (三)就態度言,文官在執行法律或政務官所定政策時,應採取同一標準,公平對待任何個人、團體或黨派,而無倚重倚輕之別。   (四)就角色言,文官不介入政治紛爭,只盡心盡力為國為民服務,並執行法律、協助政務官制定政策及處理公共問題。   「文官行政中立」的主要目的,在避免公務人員「介入政爭」、「黨政掛勾」、「利益輸送」、「以私害公」等情事,進而保障事務官的永業性與專業性、國家政局的穩定性,以及政策執行的連貫性。   綜觀英、美、法、德、日等國落實行政中立的制度,歸納之係從五方面著眼設計:   1.界定公務人員之責任、角色與立場。   2.保障公務人員身分及地位。   3.限制公務人員政治活動之範圍或對象。   4.限制公務人員參加政黨活動。   5.限制公務人員參與競選或選舉活動。 至於如何推動落實我國行政中立制度?審度我國國情及觀察外國制度,推動之途徑建議如次進行:   (1)政制結構方面。   (2)文官制度方面。   (3)行政程序方面。   (4)行政倫理方面。   (5)相關法制及運作之配合方面。 [ 資料來源 : 國立空中大學 課程博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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