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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行政執行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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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關於行政執行法第9條聲明異議之敘述,何者正確? (A)聲明異議應以書面為之,縱使執行時當場提出者,亦同。其以言詞為之者,應不受理~錯誤。 ~解析:言詞亦應受理。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聲明異議)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聲明異議者,應以書面為之 。但執行時得當場以言詞為之,並由執行人員載明於執行筆錄。 (B)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事件,所謂直接上級主管機關,係指法務部~錯誤。 ~解析: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16 條(上級主管機關) 本法第九條第二項所稱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事件,係指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C)不服中央各院之行政執行而聲明異議者,由中央各院自行受理異議並為決定~正確。 ~解析:因為中央各院並無上級機關。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17 條(異議之處理) 直接上級主管機關對於執行機關依本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送請決定之聲明 異議事件,認其異議有理由者,應命執行機關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 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異議無理由者,應附理由駁回之。 前項決定,應以書面通知原執行機關及異議人。 不服中央各院之行政執行而聲明異議,經各該院認其異議無理由者,由該院附具理由駁回之,並以書面通知異議人。 (D)直接上級主管機關認為異議無理由而駁回者,應告以得於一定期限內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解析:認為無理由,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三十日內決定之。 行政執行法第 9 條(聲明異議)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 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 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10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30日內決定之。 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但執行機關因 必要情形,得依職權或申請停止之。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17 條(異議之處理) 直接上級主管機關對於執行機關依本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送請決定之聲明異議事件,認其異議有理由者,應命執行機關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 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異議無理由者,應附理由駁回之。 前項決定,應以書面通知原執行機關及異議人。 不服中央各院之行政執行而聲明異議,經各該院認其異議無理由者,由該院附具理由駁回之,並以書面通知異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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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聲明異議行政執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事件書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直接上級主管機關言詞駁回異議無理由不服中央各院之行政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