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4/1起,頁面上方功能列以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 前往查看
線上筆記功能 將於2024/1/1 移除,請至課程與筆記使用新版筆記功能

主題:行政救濟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一、流程 1.複查: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有不服者, (1)依核定稅捐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於通知書所繳納期限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提出複查。 (2)依核定稅捐通知書所載無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於通知書送達之翌日起30日內,提出複查申請。 (3)依規定受送達稅額通知書或以公告代之者,於核定稅額通知書或公告所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繳納期限屆滿翌日起30日內,提出複查申請。。 (4)因天災或不可抗力事由,致遲誤提出複查申請期限者,於遲誤原因消滅後1個月內,得提出具體證明,申請回復原狀。遲誤複查期限已逾1年者,不得提出申請。 受理機關:國稅,為國稅局(各地稽徵機關);地方稅,為稅捐處。 2.訴願:稅捐稽徵機關未於2個月內作出複查決定,或納稅義務人不服復查決定者, (1)自接到復查決定書之翌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提出訴願申請。 (2)應繳納復查決定書所載稅額之半數。 受理機關:國稅,財政部;地方稅,為縣市政府或直轄市政府。 3.行政訴訟(第一審):提起訴願逾3個月未作成決定,或延期訴願決定期間逾2個月未做成決定者,或不服訴願之決定, (1)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2個月內提出行政訴訟。 受理機關:高等行政法院。 4.行政訴訟(第二審):對於高等法院作出..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關鍵字:行政訴訟複查訴願不可抗力事由不服復查核定稅額通知書行政救濟行政救濟試題高等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