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行政機關及機關內部單位之名稱
行政機關之名稱(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六條 ) 行政機關名稱定名如下: 一、院:一級機關用之。 二、部:二級機關用之。 三、委員會:二級機關或獨立機關用之。 四、署、局:三級機關用之。 五、分署、分局:四級機關用之。 機關因性質特殊,得另定名稱。 機關內部單位之名稱(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五條) 機關之內部單位層級分為一級、二級,得定名如下: 一、一級內部單位: (一)處:一級機關、相當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及二級機關委員會之業務單位用之。 (二)司:二級機關部之業務單位用之。 (三)組:三級機關業務單位用之。 (四)科:四級機關業務單位用之。 (五)處、室:各級機關輔助單位用之。 二、二級內部單位:科。 機關內部單位層級之設立,得因機關性質及業務需求彈性調整,不必逐級設立。但四級機關內部單位之設立,除機關業務繁重、組織規模龐大者,得於科下分股辦事外,以設立一級為限。 機關內部單位因性質特殊者,得另定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