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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行政法(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行政機關對人民申請之處理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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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行政機關對人民申請之處理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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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1 條 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依法規之申請,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按各事項類別,訂定處理 期間公告之。 未依前項規定訂定處理期間者,其處理期間為二個月。 行政機關未能於前二項所定期間內處理終結者,得於原處理期間之限度內延長之, 但以一次為限。 前項情形,應於原處理期間屆滿前,將延長之事由通知申請人。 行政機關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致事務之處理遭受阻礙時,於該項事由終 止前,停止處理期間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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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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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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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停止處理期間之進行
、
得於原處理期間之限度內延長之
、
應按各事項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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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依法規之申請
、
訂定處理
、
除法規另有規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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