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行政法 送達
行政程序法 第 75 條 行政機關對於不特定人之送達,得以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代替之 第 78 條 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准為公示送達︰ 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 二、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 三、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八十六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 定辦理而無效者。 有前項所列各款之情形而無人為公示送達之申請者,行政機關為避免行政程序遲延,認為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當事人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行政機關陳明,致有第一項之情形者,行政機關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關鍵字:
不特定人之送達、
公示送達、
公告、
外國或境外、
外國或境外為送達、
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
治外法權人、
當事人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行政機關陳明、
處所不明、
送達之處所不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