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行政罰法第15條
名 稱 行政罰法 公布日期 民國 94 年 02 月 05 日 第 15 條 I. 私法人之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其職務或為私法人之利益為行為,致使私法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該行為人如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除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應並受同一規定罰鍰之處罰。 II. 私法人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因執行其職務或為私法人之利益為行為,致使私法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私法人之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如對該行政法上義務之違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未盡其防止義務時,除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應並受同一規定罰鍰之處罰。 III. 依前二項並受同一規定處罰之罰鍰,不得逾新臺幣一百萬元。但其所得之利益逾新臺幣一百萬元者,得於其所得利益之範圍內裁處之。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earchContent.aspx?pc=A0030210&k1=%E6%87%89%E4%B8%A6%E5%8F%97%E5%90%8C%E4%B8%80%E8%A6%8F%E5%AE%9A%E7%BD%B0%E9%8D%B0%E4%B9%8B%E8%99%95%E7%BD%B0&k2=&k3=&k4=&kwid=2598&cd=2011/10/17
關鍵字:
一百萬元、
同一規定處罰之罰鍰,不得逾新臺幣一百萬元、
故意、
私法人、
罰鍰、
重大過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