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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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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訴願決定不服,應於收到訴願決定書次日起2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但目前行政法院僅於台北、台中、高雄三處設置,為考量偏遠地區人民需求,行政訴訟之審級制度規定,自101年9月6日起,由二級二審制改為三級二審制,於全國各地方法院增設行政訴訟庭,審理行政訴訟簡易程序事件及交通裁決事件之第一審、行政訴訟強制執行事件、相關保全證據、保全程序事件等。 該局舉例說明,有關稅捐課徵事件,核課稅額或裁處罰鍰金額在新台幣40萬元以下之地方稅事件,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如果原處分機關為嘉義市政府稅務局,原係由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管轄,民眾須到高雄市或台南市進行訴訟,苦於舟車勞頓,但在地方法院增設「行政訴訟庭」後,則隸屬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民眾如果不服稅捐課徵事件,提起復查及訴願均遭駁回後,可就近提起行政訴訟,而且,為保障人民訴訟權,原則上開庭時,將讓兩造當事人進行言詞辯論,使簡易訴訟事件的程序保障更為周延。如金額在新台幣40萬元以上,則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仍應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所以也就是說,還是要看情況決定一審在哪個法院就對了...? 參考網址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2169,510,2261,&job_id=189189&article_category_id=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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