線上筆記功能 將於2024/1/1 移除,請至課程與筆記使用新版筆記功能

主題:行政訴訟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土地被徵收,不服所發給之補償費的數額時,該怎麼辦?作者: 李永然問題:土地所有權人的土地所有權,遭政府公告徵收,而對於徵收補償數額不服時,該如何救濟?解析:人民的財產權,依法應予以保障(參見《憲法》第15條);而土地遭政府徵收,依法須「公告」,並已「書面」通知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參見《土地徵收條例》第18條第1項)。土地所有權人如對於公告之徵收補償數額認為偏低,可以提出「異議」,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註1)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提出;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接受「異議」後,應即查明處理;又被徵收者如對於徵收補償額不服前述之「查處」時,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可以提起「地價評議委員會」復議;被徵收者不服「復議結果」時,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參見《土地徵收條例》第22條)(註2)。以上說明,供讀者參酌運用。註1.公告期間為「三十日」。註2.包括:訴願、行政訴訟。------------------------------------------------------------------------------第 22 條 權利關係人對於第十八條第一項之公告事項有異議者,得於公告期間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提出。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接受異議後應即查明處理,並將查處情形以書面通知權利關係人。權利關係人對於徵收補償價額有異議者,得於公告期間屆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異議,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接受異議後應即查明處理,並將查處情形以書面通知權利關係人。權利關係人對於前項查處不服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提請地價評議委員會復議,權利關係人不服復議結果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二十條規定發給補償費完竣後,徵收計畫之執行,不因權利關係人依前三項規定提出異議或提起行政救濟而停止。徵收補償價額經復議、行政救濟結果有變動或補償費經依法發給完竣,嗣經發現原補償價額認定錯誤者,其應補償價額差..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關鍵字:依法應予以保障(參見《憲法》第15條土地所有權人的土地所有權,遭政府公告徵收,而對於徵收補償數額不服時土地被徵收,不服所發給之補償費的數額時,該怎麼辦地所有權人如對於公告之徵收補償數額認為偏低,可以提出「異議」救濟結果有變動或補償費經依法發給完竣,嗣經發現原補償價額認定錯誤者,其應補償價額差額,應於其結果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發給之某甲之土地被臺北市政府徵收作為道路用地,雖有補償金但市府遲遲未發放,某甲若要尋行政訴訟之途徑,應提出何種訴訟權利關係人對於第十八條第一項之公告事項有異議者而土地遭政府徵收,依法須「公告」,並已「書面」通知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行政訴訟被徵收者不服「復議結果」時,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