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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衡平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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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仲裁法第31條所說的「衡平原則」?   依據仲裁法第31條規定:「仲裁庭經當事人明示合意者,得適用衡平原則為判斷。」   衡平法的適用及性質 :   衡平法作為一種法律原則,性質上屬於不確定的法律概念,其特徵在於無具體的構成要件,可供歸攝。而其與裁量不同之處在於並無多數決定可供選擇,僅能對個案作成最合理妥當之判斷。     最後要說明的是國際私法中有適用衡平原則,一般人看到衡平二字,就聯想到英美法的衡平法(equity)。但事實上,所謂衡平仲裁制度(仲裁法第三十一),是源自大陸法系,特別是指法國仲裁法制,允許契約當事人明示授權仲裁人依ex aequo et bono裁決,依據仲裁人自己對公正與衡平之觀點(their views of fairness and equity)裁決,或充任amiable compositeur,普通法系國家稱此種條款為衡平條款。由上可知,仲裁人除就普通法院所得適用之法律及國際商事習慣外,尚可因當事人之明示同意,適用公允善意及商業現實之衡平原則。 (並參考雅虎奇摩知識家) http://www.justlaw.com.tw/ViewLawTxt.php?id=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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