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褫奪公權所褫奪的資格
名 稱 中華民國刑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01 月 26 日 第 36 條 褫奪公權者,褫奪下列資格: 一、為公務員之資格。 二、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earchContent.aspx?pc=C0000001&k1=%E7%82%BA%E5%85%AC%E8%81%B7%E5%80%99%E9%81%B8%E4%BA%BA%E4%B9%8B%E8%B3%87%E6%A0%BC%E3%80%82&k2=&k3=&k4=&kwid=1846&cd=2011/11/2
關鍵字:
褫奪公權所褫奪的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