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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親等關聯資料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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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等關聯資料申請提供及管理辦法 第2條 ※提供親等關聯資料之情事: 一、受術夫妻依人工生殖法第十五條規定申請查證直系血親、直系姻親、四親等內旁系血親之親屬關係,         或人工生殖子女擬結婚或被收養時,其結婚對象或收養人依人工生殖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申請查詢直系         血親、直系姻親、六親等內旁系血親及五親等內旁系姻親之親屬關係。  二、捐贈器官者依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八條規定申請查證五親等內血親或配偶之親屬關係,或成年人、十        八歲以上之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捐贈部分肝臟申請查證五親等內親屬關係,或十八歲以上之未成年人,        經其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捐贈部分肝臟申請查證五親等內血親之親屬關係。 三、繼承人或其他法律規定得代為申請繼承登記者,為辦理繼承登記,申請查證被繼承人之配偶及依民法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各款規定血親關係。 四、為依國籍法第二條規定取得中華民國國籍,申請查證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 五、當事人依法院要求或法院審判需要申請查證親屬關係。 六、依其他法律規定申請查證親屬關係。 ※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 ※戶政事務所僅得提供有利害關係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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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書面委託他人親等關聯資料五親等人工生殖法人體器官移植條例利害關係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四親等未能親自法院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