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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解除刑罰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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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A)(B)個人阻卻刑罰事由和個人解除刑罰事由:此係 犯罪三階理論外,個人的可罰性探討 1、個人的阻卻刑罰事由:係指在行為時即已存在的 以排除刑罰的個人情狀。如共居親屬間竊盜得免 除其刑(刑324)、共居親屬間侵占得免除其刑( 刑338)、共居親屬間背信得免除其刑(刑343) 、共居親屬間贓物得免除其刑(刑351) 2、個人的解除刑罰事由:係指行為人在行為後,始 發生足以使本已成立的可罰性不再存在的個人情 狀。 如中止犯減輕或免除其刑(刑27)、 內亂罪的預備犯或陰謀犯自首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刑§100Ⅱ、101Ⅱ)、 違背職務之行賄罪自首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刑 122Ⅲ) (三)本題的評述:依上述,本題是中止犯,答案是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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