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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設定質權之生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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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民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05 月 26 日 第 885 條   I.  質權之設定,因供擔保之動產轉於債權人占有而生效力。 II. 質權人不得使出質人或債務人代自己占有質物。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earchContent.aspx?pc=B0000001&k1=%E5%8D%A0%E6%9C%89%E8%80%8C%E7%94%9F%E6%95%88&k2=&k3=&k4=&kwid=3148&cd=2011/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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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質權債務人出質人質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