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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民事訴訟法
訴訟參加之要件、程式及參加人承當訴訟及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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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訴訟參加之要件、程式及參加人承當訴訟及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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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8 條 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該訴訟繫 屬中,得為參加。 參加,得與上訴、抗告或其他訴訟行為,合併為之。 就兩造之確定判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於前訴訟程序中已為參加 者,亦得輔助一造提起再審之訴。 第 59 條 參加,應提出參加書狀,於本訴訟繫屬之法院為之。 參加書狀,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本訴訟及當事人。 二、參加人於本訴訟之利害關係。 三、參加訴訟之陳述。 法院應將參加書狀,送達於兩造。 第 64 條 參加人經兩造同意時,得代其所輔助之當事人承當訴訟。 參加人承當訴訟者,其所輔助之當事人,脫離訴訟。但本案之判決,對於 脫離之當事人,仍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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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參加人於本訴訟之利害關係
、
參加書狀
、
參加訴訟之陳述
、
承當訴訟
、
提起再審之訴
、
本訴訟及當事人
、
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
、
脫離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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