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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訴訟救助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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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七條(訴訟救助之要件)   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相關書狀】書狀連結/格式二 【解釋/判例】釋字第229號*27年聲184*29年抗179*43年台抗152*68年台聲158*18年抗260 第一百零八條(外國人訴訟救助之要件)   對於外國人准予訴訟救助,以依條約、協定或其本國法令或慣例,中華民國人在其國得受訴訟救助者為限。 第一百零九條(聲請訴訟救助之程序)   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法院為之。於訴訟繫屬前聲請者,並應陳明關於本案訴訟之聲明及其原因事實。   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   前項釋明,得由受訴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之。保證書內,應載明具保證書人於聲請訴訟救助人負擔訴訟費用時,代繳暫免之費用。 【解釋/判例】42年台抗115*62年台抗500*67年台抗552*26年滬抗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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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中華民國人在其國得受訴訟救助者為限依聲請外國人訴訟救助要件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