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訴訟救助要件
第一百零七條(訴訟救助之要件) 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相關書狀】書狀連結/格式二 【解釋/判例】釋字第229號*27年聲184*29年抗179*43年台抗152*68年台聲158*18年抗260 第一百零八條(外國人訴訟救助之要件) 對於外國人准予訴訟救助,以依條約、協定或其本國法令或慣例,中華民國人在其國得受訴訟救助者為限。 第一百零九條(聲請訴訟救助之程序) 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法院為之。於訴訟繫屬前聲請者,並應陳明關於本案訴訟之聲明及其原因事實。 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 前項釋明,得由受訴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之。保證書內,應載明具保證書人於聲請訴訟救助人負擔訴訟費用時,代繳暫免之費用。 【解釋/判例】42年台抗115*62年台抗500*67年台抗552*26年滬抗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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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人在其國得受訴訟救助者為限、
依聲請、
外國人、
訴訟救助要件、
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