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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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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有關訴訟的敘述,何者正確? (A)「訴訟」就是俗稱的「打老虎」 ~錯誤。 (B)「訴訟」是解決衝突或糾紛最不得已且最有效的法律途徑  ~正確。 ~解析 : 「訴訟」的「意義」: 一、「訴訟」是指「人民」於「權利受侵害時」,可藉由「法院」的「訴訟程序」,請求「裁判」,以「保障」或「實現」自己的「權利」,而且達到「追求正義」的「目標」,也就是一般「俗稱」的「打官司」或所謂的「權利救濟」、「提起訴訟」。 二、「訴訟」是「最不得已」,但「衝突」牽涉到「法律層面」的問題時,是「最有效」、「合理」的「方式」。以「政府公權力」來解決「衝突」,具「強制性」,「訴訟」經「判決確定」,「法院」將「強制敗訴的一方」完全依照「法律判決」的「內容」來做。 (C)訴訟是<憲法>保障人民的自由權 ~錯誤。 ~解析 : 一、應該說 : 「訴訟」是《憲法》保障人民的「司法上受益權」才對 ! 二、「受益權」的「意義」: 「受益權」是指「人民」向「國家」請求「享受利益的「權利」,可分為下列數種 : (一) 「經濟上」的「受益權」: 1. 生存權。 2. 工作權。 3.  財產權。 (二) 「行政上」的「受益權」: 1. 請願權。 2. 訴願權。 (三) 「司法上」的「受益權」→ 訴訟權。 (四) 「教育上」的「受益權」。 (D)民事訴訟、刑事訴訟及行政訴訟皆採三級三審制 ~錯誤。 ~解析 : 一、「民事訴訟」及「刑事訴訟」→ 「三級三審」。 二、「行政訴訟」→「三級二審」。 ( 注意 ! 「行政訴訟」原本是「二級二審」;現已改為「三級二審」喽 ! 其改變緣由補充說明如下。) ※我國「行政訴訟法」於「民國89年」大幅修正施行,改採「二級二審制」,並增加「確認訴訟」、「課予義務訴訟」、「一般給付訴訟」及「維護公益訴訟」等類型,使民眾權益更有保障。惟改制以來,辦理「第一審行政訴訟」之「法院」僅有「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及「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三所,民眾就審或尋求訴訟輔導並不便利,尤其花東地區及外島居民,提起行政訴訟,更須舟車勞頓。此外,具有公法性質之爭議事件,例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交通裁決救濟事件」,囿於行政法院人力不足,仍由「普通法院交通法庭」準用「刑事訴訟程序」審理,致迭受外界批評。 為「便利民眾訴訟」,並使「公法爭議事件」能回歸「適用行政訴訟程序審判」,使實務與學理歸於一致,「司法院」經審慎評估後,規劃將「行政訴訟」改制為「三級二審」,於「地方法院」設置「行政訴訟庭」,辦理「行政訴訟簡易程序」、「保全證據」、「保全程序」及「強制執行」等事件,並將「不服交通裁決之事件」,改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依「行政訴訟程序」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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