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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課責系統的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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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完整的課責系統是由四個部分所組成,其中不包括下列何者在內? (A) 自願遵守 (B) 標準設定 (C) 獎勵 (D) 監督 ANS : (C) ~解析 : 「課責方式」與「責任障礙」: 一、「責任」的「課賦」(「課責」、「負責」) : 一般而論,一個「完整」之「課責系統」是由「四個部分」所組成 : (一)「標準設定」; (二)「自願遵守」; (三)「監督」; (四)「懲處」。 二、至於,其「懲處」之「責任要求」,則簡述如下 : (一)「課責方式」: 1.「法律懲處」: (1)「懲戒」責任。 (2)「刑事」責任。 (3)「民事」責任。 (4)「國家賠償」責任。 2.「行政懲處」: (1)《公務人員考績法》之「績效考核性懲處」: Ⅰ「年終」考績。 Ⅱ「專案」考績。 (2)《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辦法》之「懲處」: Ⅰ「免職」。 Ⅱ「應予停職」。 Ⅲ「得予停職」。 Ⅳ「留職停薪」。 (二)「阻撓行政責任」之「障礙因素」: 1.「責任動線」的「衝突」: (1)「揭發弊端」之「前」,要對「自我倫理責任」與「傷害機關聲譽」二者之「兩難」。 (2)「民選首長」與「民選議員」對「行政機關」要求「不同」,造成「行政人員」之「兩難」。 (3)「地方利益」與「中央政府補助」相互「衝突」之「矛盾」。   2.「責任內涵模糊不清」: 「機關龐大」,造成「行政責任」的「多手問題」。   3.「政府腐化」: 依台北大學江岷欽老師及林鍾沂老師在其所著之《公共組織理論》一書中曾提及學者對於「腐化」( corruption ) 之「解釋」有下列「五種說法」,茲列舉出來 :   (1) 從「公共職務」觀點來看 → 「腐化」是一種「公務員」為了「私利」而「濫權」之「行為」。 (2) 從「公共利益」觀點來看 → 「腐化」是一種「公務員」為了「求私利」而「損害公共利益」之「行為」。 (3) 從「倫理道德」觀點來看 → 「腐化」是一種「公務員」在「道德上」存有「瑕疵」之「行為」。 (4) 從「市場取向」觀點來看 → 「腐化」是一種「供需均衡」之「商業行為」。 (5) 從「公共意見」觀點來看 → 「腐化」是一種由「政府菁英」與「政府官員」共同認定「不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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