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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調解和解的內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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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調解: (1) 組成:台灣各鄉鎮都設有調解委員會,是由地方上有名望的人、熟諳法律的熱心人士所組成的。 (2) 時機:在未訴訟前,受理當事人的聲請,以終止爭執爭執,並可避免曠日費時耗財的訴訟程序。 (3) 案件:針對的是民事糾紛,或告訴乃論罪的刑事案件。 (4) 功能:一旦調解節成功,並經法院核定後,其效力與法院判決相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提起訴訟。 (5) 費用:是免費的。   進行和解: (1) 所謂和解,是當事人經髓溝通後,各自妥協讓步,以解決糾紛。 (2) 時機:法院並未規定什麼時侯進行和解,起訴前、起訴後都可以。 (3) 只要雙方願意,即使訴訟正在進行仍可以和解。   進行訴訟: (1) 雙方調解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2) 法院依據公平、公正的審判程序,判繼當事人的是與非,讓違法或違約的人負起責任。 (3) 訴訟繁瑣是最不得以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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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和解程序訴訟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