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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調解vs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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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與仲裁有什麼差別? 一般調解情形,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17條規定:「關於財產權爭議之調解,當事人不能合意但已甚接近者,法官應斟酌一切情形,其有調解委員者,並應徵詢調解委員之意見,求兩造利益之平衡,於不違反兩造當事人之主要意思範圍內,以職權提出解決事件之方案。前項方案,應送達於當事人及參加調解之利害關係人。」其中最關鍵的自在於「法官應斟酌一切情形,其有調解委員者,並應徵詢調解委員之意見,求兩造利益之平衡,『於不違反兩造當事人之主要意思範圍內』,以職權提出解決事件之方案。」 任意調解是由雙方當事人依自由意願下,請第三人來出面協調,而經由雙方當事人同意下,所為的調解書,調解成立對雙方才有拘束力。 而仲裁是當事人雙方選定仲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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