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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請敘述護照之種類、適用對象及不予核發護照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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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護照種類外交護照公務護照普通護照(二)適用對象1.外交護照(1)總統、副總統及其眷屬(2)外交、領事人員及其眷屬及駐外館處、代表團館長之隨從(3)中央政府派往國外負有外交性質任務之人員與其眷屬及經核准之隨從(4)外交公文專差(5)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2.公務護照(1)各級政府機關因公派駐國外之人員及其眷屬(2)各級政府機關因公出國之人員及其同行之配偶(3)政府間國際組織之我國籍職員及其眷屬(4)經主管機關核准,受政府委託辦理公務之法人、團體派駐國外之人員及其眷屬 ; 或受政府委託從事國際交流或活動之法人、團體派赴國外之人員及其同行之配偶。3.普通護照護照適用對象為具有我國國籍者。但具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之身分者,在其轉換為台灣地區人民前,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適用之。(三)不予核發護照之情形1.冒用身分或以不法取得、偽造、變造資料申請2.經司法、軍法機關通知主管機關3.經內政部移民署依法律限制或禁止申請入出國並通知主管機關4.有違反到場補正說明之規定:(1)違反申請程序或提供資料不完備(2)申請資料或照片與所繳身分證明文件或欓存護照資料有相當差異(3)對於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不完全陳述(4)護照有增刪塗改或加蓋圖戳(5)十年以內,有以護照遺失或滅失為理由申請,達兩次以上(6)污損或毀損護照(7)將護照出售他人或為質借提供擔保、抵充債務而交付他人司法、軍法機關、移民機關依前2、3項規定通知主管機關時,應以書面或電腦連線傳輸之方式敘明當事人之姓名、出生日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依法律限制或禁止出國之事由 ; 其為經司法、軍法機關通知,另應敘明管制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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