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諮商倫理
溝通特權則是一法律上的特權。就諮商專業而言,溝通特權主要是涉及當事人的權利,可使其與諮商員所談的資料,不被用於法庭之上(牛格正,民80)。由於未成年當事人亦受憲法之保障,因此在諮商情境所談的內容應受保密做法的保護。 Swanson(1993, 引自王智弘,民85a,頁200-201) 曾舉出保密的例外包括: 1. 當事人會危及自己或他人時 2. 當事人要求透露資料時 3. 法院命令透露資料時 4. 諮商員正接受有系統的臨床督導時 5. 辦公室的助理處理有關當事人的資料和文件時 6. 需要法律上和臨床上的諮詢時 7. 當事人在法律程序中提出了其心理健康上的問題時 8. 第三者在場時 9. 當事人未滿十八歲時 10. 機構內或制度上的資料分享是處理過程的一部份時 11. 在刑事系統中分享資料是需要時 12. 在當事人透露資料的目的是尋求達成其犯罪或詐欺行為的建議 13.諮商員有理由懷疑有兒童虐待情事發生時 參考王智弘老師的文章:國小輔導工作的倫理與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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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
保密的例外、
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