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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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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地特憲法No.11) 依司法院釋字第 565 號解釋,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1 規定自民國 79 年起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下列相關 敘述何者錯誤? (A)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性質上屬於稅捐優惠 (B)民國 79 年以前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係基於所得稅法之明文授權,尚符合租稅法律主義 (C)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造成同等經濟能力之人,稅捐負擔卻不平等 (D)租稅優惠是基於量能平等負擔原則 解析:釋字第 565 號 解釋爭點: 證所稅課徵注意事項就停徵範圍之規定違憲? 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並非指絕對、機械之形式上平等,而係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實質平等。 依租稅平等原則納稅義務人固應按其實質稅負能力,負擔應負之稅捐。惟為增進公共利益,依立法授權裁量之範圍,設例外或特別規定, 給予特定範圍納稅義務人減輕或免除租稅之優惠措施,而為有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者,尚非憲法第七條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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