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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證券交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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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條文已於102/06/05修法! 應該說,此條文於99/6/2、101/1/4皆有修法,而截至今天為止,最後一次修法是102/6/5 這一題是99年的題目,答案應該有改變了喔! 法規名稱: 證券交易法 (民國 102 年 06 月 05 日 修正) 第 36 條   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除情形特殊,經主管機關另予規定者外, 應依下列規定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 一、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 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 二於每會計年度第一季、第二季及第三季終了後四十五日內,公告並申 報經會計師核閱及提報董事會之財務報告。 三、於每月十日以前,公告並申報上月份營運情形。 前項所定情形特殊之適用範圍、公告、申報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主管機關定之。 不過問題是新修法後我就不會算了... 以新修法的來說, 第一季為:0+3=3月 第三季為:9月+45日=10月15日(?) 似乎沒有半年度的財務報告了? 以上,拜託高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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