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負擔行為
下列何者為負擔行為: (A)債務承擔 (B)債務免除 (C)債務讓與 (D)不良債權之拍賣 ~解析 : 一、「負擔行為」即是「債權行為」。為該法律行為的目的是使相對人負擔一定作為或不作為或忍受的義務,「負擔行為」具有相對性,僅在行為人與相對人間發生效力,並沒有普遍對世的效力,僅法律行為的相對人受其拘束,例如:買賣的雙方訂立買賣契約,互付給付的義務,買受人有給付價金及受領買賣標的物的義務,出賣人有交付買賣標的物並使買受人取得所有權的義務,而契約以外的第三人便無此義務去履行。 二、 「處分行為」即是 「物權行為」,即是該法律行為的目的是使民法上權利直接產生得、喪、變更的法律效果, 「處分行為」具有對世效,不僅是相對人受到限制,即令相對人以外之第三人亦同受拘束。 物權以外的權利直接發生變動的行為,稱為 「準物權行為」 ex: (一)債務讓與; (二)債務承擔。 三、結論 : (一)(A )債務承擔、(C) 債務讓與都是「準物權行為」。而(B) 債務免除屬於「物權行為」。意即(A)(B)(C)皆屬「形成權」,也就是說A)(B)(C)選項都是當事人一經意思表示想要承擔債務(或讓與債務或免除債務),就直接發生權利義務變動效果。 (二)(D)債權的拍賣則攸關到標的物的買賣,是屬於民法第345條的 「買賣契 約」,因而屬於 「負擔行為」。 (三)總之,就只有『D』為「負擔行為」 (債權行為)。
關鍵字:
債務免除、
債務承擔、
債務讓與、
債權行為、
準物權行為、
物權行為、
負擔行為、
債權、
形成權、
民法第34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