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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貳、法的基本概念 一、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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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權利 1. 權利的意義 →意思說: 權利在於意思的自由或的支配能力,即基於權利主體的地位所能支配的範圍。 →利益說: 權利為法律所要保護的利益。 擁有權利的人,就是享有某種法律保護之利益的人。 →法力說: 目前權利性質的通說。 權利是法律為使特定人享有一定之利益,所賦予特定人可以透過法律上之制度,得以貫徹實施的地位。 2. 權利的要素結構與種類 →權利主體: 權利的擁有者,也就是可以基於此姓權利向權利相對人有所主張的主體。   若權利主體與權利有不可分離的關係時,此權利即為該權利主體之專屬權。   專屬權如人格權、姓名權等,是無法轉讓的。 →權利相對人: 權利主體基於該權利得以請求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對象。   僅針對特定人才能主張的權利,稱為相對權。   針對不特定人主張之權利稱為「對世權」或「絕對權」。 如所有權,可對抗不特定的任何人。 →權利標的與權利客體   權利客體是指權利在經驗世界中所具體指涉關聯的對象。   權利標的指所有權人能依據此項權利名義(Entitlement)行使權利之觀念內容。 →權力的作用方式   →只權利主體基於權利保障之內容,對於相對人所得以提出主張的方式。 →支配權:直接支配權利之客體,並得以之對抗所有其他非權利人的權利。 →請求權:只要求其他人為特定行為(或可作為或可不作為)的權利。 因此是一種指向他人的權利。 積極面如請求警方逮捕嫌犯;消極面如憲法之基本權。 →形成權:在法律關係中,權利人單方之意思表示,能直接創設、改變或消滅 某一法律關係的權利。 與請求權之最大差異在於其並無相對應之義務,因此形成權不能被 單獨讓與之,也不會被侵害。 可說是一種「能改變權利的能力」或說是「法律上的能」。 →抗辯權:妨礙他人行使權利(尤其是請求權)的一種對抗權。    一時抗辯權 如民法§264    永久抗辯權 如民法§144 →權力的法規範屬性 →歐陸法系區分為公法權利(公權)和司法權利(私權)   →公權:自由權、平等權、受益權、參政權   →私權:債權、物權、智財權、人格權、身份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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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權利主體作為或不作為專屬權專屬權如人格權、姓名權形成權意思的自由支配權支配能力權利標的權利相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