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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買賣不破租賃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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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租賃權的物權化民法第425條(買賣不破租賃原則) 2.預告登記土地法第79條之1  (一)租賃為債權非物權,依「債之相對性」原則,僅於當事人之間始發生效力,但是法律為了保護經濟上弱者的承租人,乃規定於租賃期間出租人如將租賃物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則受讓人承受出租人的租賃契約,與承租人發生租賃關係,此為債權物權化」具體表現,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即所謂「買賣不破租賃」的規定。  (二)需承租人占有租賃物的狀況仍繼續中,如承租人未占有租賃,縱出租人未終止租約,因第三人無從知有租賃契約的存在,自無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的適用。 (三)屬法定債權移轉,一經讓與的出租人或受讓人通知承租人,即生效力。此項通知並無一定的方式,受讓人對承租人主張受讓事實,請求給付租金時,亦認兼有通知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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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債之相對性租賃買賣不破租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