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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資優生的法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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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資賦優異學生降低入學年齡縮短修業年限及升學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條第四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及藝術教育法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資賦優異學生之入學年齡得依本法規定予以降低,不受各級學校最低入學年齡之限制。 第三條 資賦優異之未足齡兒童提早入學國民小學,應由其父母或監護人提出申請,並經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符合下列規定者為限: 一、智能評量之結果,在平均數正二個標準差以上或百分等級九十七以上。 二、社會適應行為之評量結果與適齡兒童相當。 前項申請程序由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第四條 各級學校應依資賦優異學生身心發展狀況、學習需要及其意願,擬訂縮短修業年限方式及輔導計畫報請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前項所稱縮短修業年限,指縮短專長學科學習年限或縮短各該教育階段規定之修業年限,其方式如下: 一、學科成就測驗通過後免修該科課程。 二、逐科加速。 三、逐科跳級。 四、各科同時加速。 五、全部學科跳級。 六、提早選修高一年級以上之課程。 七、提早選修高一級以上教育階段之課程。 各級學校對前項各款方式之採用,應針對個別學生,就其超前之學科,逐科評估其學習起點行為及能力,其實施內容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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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資優生的法律定義資賦優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