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標準
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應以標準化評量工具,採多元及多階段之評量方式。其評量之實施應依觀察、推薦、初審、初選、複選及綜合研判之程序辦理。除一般智能及學術性向優異學生之鑑定外,其他各類學生之鑑定,均不得施以學科成就測驗。 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一般智能優異,指在記憶、理解、分析、綜合、推理、評鑑等方面,較同年齡具有卓越潛能或傑出表現者;其經鑑定後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標準: 一、個別智力測驗評量結果在平均數正二個標準差或百分等級九十七以上。二、經專家學者、指導教師或家長觀察推薦,並檢附學習特質與表現卓越 或傑出等之具體資料。 第 15 條 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學術性向優異,指在語文、數學、社會科學或自然科學等學術領域,較同年齡具有卓越潛能或傑出表現者;其經鑑定後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標準之一: 一、前述任一領域學術性向或成就測驗得分在平均數正二個標準差或百分 等級九十七以上,並經專家學者、指導教師或家長觀察推薦,及檢附 專長學科學習特質與表現卓越或傑出等之具體資料。 二、參加政府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舉辦之國際性或全國性有關學科競賽或 展覽活動表現特別優異,獲前三等獎項。 三、參加學術研究單位長期輔導之有關學科研習活動,成就特別優異,經主辦單位推薦。 四、獨立研究成果優異並刊載於學術性刊物,經專家學者或指導教師推薦 ,並檢附具體資料。 第 16 條 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藝術才能優異,指在視覺或表演藝術方面具有卓越潛能或傑出表現者;其經鑑定後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標準之一: 一、前述任一領域藝術性向測驗得分在平均數正二個標準差或百分等級九 十七以上,或術科測驗表現優異,並經專家學者、指導教師或家長觀 察推薦,及檢附藝術才能特質與表現卓越或傑出等之具體資料。 二、參加政府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舉辦之國際性或全國性各該類科競賽表 現特別優異,獲前三等獎項。 第 17 條 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創造能力優異,指運用心智能力產生創新及建設性之作品、發明或解決問題者;其經鑑定後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標準之一: 一、創造能力測驗或創造性特質量表得分在平均數正二個標準差或百分等 級九十七以上,並經專家學者、指導教師或家長觀察推薦,及檢附創 造才能特質與表現卓越或傑出等之具體資料。 二、參加政府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舉辦之國際性或全國性創造發明競賽表 現特別優異,獲前三等獎項。 第 18 條 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領導才能優異,指具有優異之計畫、組織、溝通、協調、預測、決策、評鑑等能力,而在處理團體事務上有傑出表現者;其經鑑定後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標準: 一、領導才能測驗或領導特質量表得分在平均數正二個標準差或百分等級九十七以上。 二、經專家學者、指導教師、家長或同儕觀察推薦,並檢附領導才能特質 與表現傑出等之具體資料。 第 19 條 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所稱其他特殊才能優異,指在肢體動作、工具運用、電腦、棋藝、牌藝等能力具有卓越潛能或傑出表現者;其經鑑定後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標準: 一、參加政府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舉辦之國際性或全國性技藝競賽表現特 別優異,獲前三等獎項。 二、經專家學者、指導教師或家長觀察推薦,並檢附專長才能特質與表現 卓越或傑出等之具體資料。 希望對你有幫助到~
關鍵字:
一般智能優異、
其他特殊才能優異、
前三等、
創造能力優異、
學術性向優異、
平均數正二個標準差、
標準化評量工具、
百分等級九十七以上、
藝術才能優異、
記憶、理解、分析、綜合、推理、評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