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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走廊與樓梯設備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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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條   走廊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連結供幼兒使用空間之走廊,若兩側有活動室或遊戲室者,其寬度不     得小於二百四十公分;單側有活動室或遊戲室者,其寬度不得小於一     百八十公分。   二、走廊之地板面有高低差時,應設置斜坡道,且不得設置臺階。   三、確保走廊之安全且順暢之動線機能,轉角處應注意照明。   四、使用適當之遮雨設施,避免走廊濕滑。   第 18 條   樓梯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幼兒園樓梯之淨寬、梯級尺寸,除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三日前     已依建築法取得 F3 使用類組(托兒所)之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者外     ,應符合下列規定:     ┌────────────┬────┬────┬─────┐     │  類別  │樓梯寬度│級高尺寸│級深尺寸  │     ├────────────┼────┼────┼─────┤     │供幼兒使用之主要直通樓梯│一百四十│  │  │     │  │公分以上│十四公分│二十六公分│     ├────────────┼────┤以下  │以上  │     │設置於室內活動室或室內遊│七十五  │  │  │     │戲空間內部使用之專用樓梯│公分以上│  │  │     └────────────┴────┴────┴─────┘   二、樓梯應裝設雙邊雙層扶手,一般扶手高度應距梯級鼻端七十五公分以     上,供幼兒使用之扶手高度,應距梯級鼻端五十二公分至六十八公分     範圍內。   三、扶手之欄杆間隙,不得大於十公分,且不得設置橫條,如為裝飾圖案     者,其圖案開孔直徑不得超過十公分。扶手直徑應在三公分至四公分     範圍內。扶手外側間若有過大之間隙時,應裝設材質堅固之防護措施     。   四、樓梯位置之配置,應注意整體動線之暢通、方便使用,並注意照明;     其踏面,應使用防滑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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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走廊與樓梯設備規定使用適當之遮雨設施樓梯走廊走廊之地板面有高低差時,應設置斜坡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