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身分犯&己手犯&單一犯
身分犯(特別犯) 指法定構成要件中限定行為人的資格,唯有具備該資格的人始能構成該犯罪。特別犯又分為純正特別犯與不純正特別犯。純正特別犯,行為人之特別資格構成立法者「創設刑罰」之事由,欠缺該特別資格者無法構成此項犯罪的正犯,如具有特定公務資格者才能構成之收受賄賂罪、枉法裁判罪、濫權追訴罪等。 己手犯 指行為人自己必須直接並親自實施構成要件行為,始能構成的犯罪,不能假手他人實施。非親身實施者,不能成立任何一種正犯,最多僅能成立教唆或幫助之共犯,如通姦罪(刑法第239條),有配偶之人必須「親自」與配偶以外之人發生性關係始能構成通姦罪,並無假手他人的道理,亦無以間接正犯達成通姦目的之可能;其他的己手犯包括偽證罪(刑法第168條)、重婚罪(刑法第237條)等。 例子: http://www.justlaw.com.tw/News01.php?id=4561 單一犯 例子: http://www.justlaw.com.tw/LRdetail.php?id=368
關鍵字:
單一犯、
特別犯、
身分犯、
不純正特別犯、
創設刑罰、
己手犯、
收受賄賂罪、
枉法裁判罪、
濫權追訴罪、
純正特別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