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身心障礙學生教育輔助器材及相關支持服務辦法(修正內容)
此法條的名稱、內容有修正 身心障礙學生教育輔助器材及相關支持服務辦法 民國 101 年 07 月 10 日 第 6 條 第二條所稱相關支持服務,其內容如下: 一、學習協助:指提供錄音與報讀服務、提醒服務、手語翻譯、同步聽打 員、代抄筆記、心理、社會適應、行為輔導及其他必要服務。 二、生活協助:指提供日常生活所需能力訓練與協助。 三、復健服務:指提供相關專業人員進行評估、訓練、諮詢、輔具設計選 用或協助轉介至相關機構等服務。 四、家庭支持:指依身心障礙學生家庭需要,提供家長諮詢、親職教育及 特殊教育相關研習與資訊,並協助家長申請相關機關(構)或團體之 服務。 五、其他支持服務:其他協助身心障礙學生在學校(園、所)及機構學習 及生活必要之支持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