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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身心障礙學生教育輔助器材及相關支持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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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教育輔助器材及相關支持服務)    就讀特殊學校(班)及一般學校普通班之身心障礙者,學校應依據其學習及生活需要,提供無障礙環境、資源教室、錄音及報讀服務、提醒、手語翻 譯、調頻助聽器、代抄筆記、盲用電腦、擴視鏡、放大鏡、點字書籍、生活協助、復健治療、家庭支援、家長諮詢等必要之教育輔助器材及相關支持服務;其實施辦 法,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這是舊的法條,98刪除後有新的輔助器材法規嗎? 各縣市的標準依然按上面的法規耶,   身心障礙學生教育輔助器材及相關支持服務 * 申請對象:凡就讀於台中市所屬各國民中小學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為身心障礙之學生。* 各公私立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各校)應設置身心障礙學生專用資源教室,或與鄰近學校共組資源中心,並指定專人管理。 *各校應配合身心障礙學生之需求,提供無障礙學習環境。 *為協助各類身心障礙學生之學習活動,各校應提供:  調頻助聽器、盲用電腦、擴視鏡、放大鏡、點字書籍、溝通板、輪椅等必要之教育輔助器材。 *為因應各類身心障礙學生之個別差異及需求,各校應提供:  錄音、報讀、提醒、手語翻譯、代抄筆記、生活協助、復健治療、家庭支援、家長諮詢等相關支持服務,以增進學習與生活適應。 *身心障礙學生於接受國民教育時,無法自行上下學者,由各校免費提供交通服務;確有困難,無法提供者,得補助其交通費。 *各校應定期舉辦研習或研討會,協助教師與家長增進特殊教育知能。 *申請程序:凡符合條件且有需求者,由家長或級任導師於每學期開學半個月內填妥申請表向學校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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