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4/1起,頁面上方功能列以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 前往查看
線上筆記功能 將於2024/1/1 移除,請至課程與筆記使用新版筆記功能

主題: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公布日期】97.02.12 【公布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第5條   職業輔導評量服務對象如下︰   一、有就業或接受職業訓練意願,經評估需要職業輔導評量者。   二、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需為其提供庇護性就業服務之個案,或已於庇護工場就業            經評估不適合庇護性就業之個案。   三、醫療復健穩定,有就業意願,經評估需要職業輔導評量者。   四、國民中學以上之應屆畢業生,有就業意願,經評估需要職業輔導評量者。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個案。 第6條   職業輔導評量之內容,按身心障礙者之個別需求,依下列項目實施之︰   一、身心障礙者狀況與功能表現。   二、學習特性與喜好。   三、職業興趣。   四、職業性向。   五、工作技能。   六、工作人格。   七、潛在就業環境分析。   八、就業輔具或職務再設計。   九、其他與就業有關需求之評量。 第7條   職業輔導評量之方式,按身心障礙者之個別狀況,依下列項目實施之︰   一、標準化心理測驗。   二、工作樣本。   三、情境評量。   四、現場試做。   五、其他有關之評量方式。 --- 有查到相關的法規,但還是不太懂,請問有沒有老師可以協助解答的?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關鍵字:國民中學以上之應屆畢業生依下列項目實施就業輔具或職務再設計庇護性就業有就業意願潛在就業環境分析職業輔導評量之內容輔導評量之方式醫療復健穩定需為其提供庇護性就業服務之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