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公布日期】97.02.12 【公布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第5條 職業輔導評量服務對象如下︰ 一、有就業或接受職業訓練意願,經評估需要職業輔導評量者。 二、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需為其提供庇護性就業服務之個案,或已於庇護工場就業 經評估不適合庇護性就業之個案。 三、醫療復健穩定,有就業意願,經評估需要職業輔導評量者。 四、國民中學以上之應屆畢業生,有就業意願,經評估需要職業輔導評量者。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個案。 第6條 職業輔導評量之內容,按身心障礙者之個別需求,依下列項目實施之︰ 一、身心障礙者狀況與功能表現。 二、學習特性與喜好。 三、職業興趣。 四、職業性向。 五、工作技能。 六、工作人格。 七、潛在就業環境分析。 八、就業輔具或職務再設計。 九、其他與就業有關需求之評量。 第7條 職業輔導評量之方式,按身心障礙者之個別狀況,依下列項目實施之︰ 一、標準化心理測驗。 二、工作樣本。 三、情境評量。 四、現場試做。 五、其他有關之評量方式。 --- 有查到相關的法規,但還是不太懂,請問有沒有老師可以協助解答的?
關鍵字:
國民中學以上之應屆畢業生、
依下列項目實施、
就業輔具或職務再設計、
庇護性就業、
有就業意願、
潛在就業環境分析、
職業輔導評量之內容、
輔導評量之方式、
醫療復健穩定、
需為其提供庇護性就業服務之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