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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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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即為衛生署公佈實施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規定之身心障礙鑑定類別、鑑定向度、程度分級及其基準:   一、等級判定原則 (一)綜合等級係以各類身心障礙類別之等級整合判定之;各類身心障礙類別之等級,則由類別內各向度之障礙程度整合判定之。 1.同時具有兩類或兩類以上不同等級之障礙類別時,綜合等級以較重等級為準;同時具有兩類或兩類以上相同等級之障礙類別時,綜合等級應晉升一級,以一級為限。 2.在同一障礙類別中同時具有兩項或兩項以上不同程度之鑑定向度時,以較重程度為準;而同時具有兩項或兩項以上相同程度之鑑定向度時,除第一類及第二類之外,其餘類別以此障礙程度為準。 3.第一類障礙類別中,若評定鑑定向度超過四項以上,且其中有兩項或兩項以上之最高障礙程度相同,等級應晉升一級,以一級為限。 4.第二類障礙類別中,若評定鑑定向度同時具有兩項或兩項以上之最高障礙程度相同,等級應晉升一級,但以一級為限。 5.障礙程度1亦即輕度;障礙程度2亦即中度;障礙程度3亦即重度;障礙程度4亦即極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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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同時具有兩項或兩項以上之最高障礙程度相同,等級應晉升一級綜合等級以較重等級為準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