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輔導教師相關法規
有新法規了 國小部分: (一)專任輔導教師:學校班級數二十四班以上者,置一人。 (二)兼任輔導教師,由教師依下列規定兼任: 1.學校班級數二十三班以下者,至少置二人。 2.學校班級數二十四班至四十八班者,除依前目置專任者一人外,至少 置兼任者一人。 3.學校班級數四十九班至七十二班者,除依前目置專任者一人外,至少 置兼任者二人;七十三班至九十六班及九十七班以上者之兼任輔導 教師人數,以此類推增置。 國中部分: (一)專任輔導教師:學校班級數二十班以下者,置一人,二十一班以上者, 置二人。 (二)兼任輔導教師,由教師依下列規定兼任: 1.學校班級數十班以下者,除依前目置專任者一人外,置兼任者一人。 2.學校班級數十一班至二十班者,除依前目置專任者一人外,置兼任者 二人。 3.學校班級數二十一班至三十五班者,除依前目置專任者二人外,置兼 任者一人。 4.學校班級數三十六班至五十班者,除依前目置專任者二人外,置兼任 者二人;五十一班至六十五班及六十六班以上者之兼任輔導教師人 數,以此類推增置。
關鍵字:
二十四班、
兒童發展與輔導法規、
兼任輔導教師、
國民教育法法規、
專任輔導教師、
性別工作平等法 法規、
教檢 法規、
法規、
輔導原理法規、
輔導教師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