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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訴權與行刑權的消滅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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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追訴權與行刑權的消滅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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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權 追訴權 40←─死、無期或10.1─→30 30←───3~9.9───→20 15←───1~2.9───→10 7←─────0.9─────→5 7←────罰金或拘役───→5 7+收沒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01 年 12 月 05 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 80 條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第 84 條 行刑權因下列期間內未執行而消滅: 一、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四十年。 二、宣告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三十年。 三、宣告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者,十五年。 四、宣告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或專科沒收者,七年。 前項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但因保安處分先於刑罰執行者,自保安處分執行完畢之日起算。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C00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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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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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者,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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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或專科沒收者,七年。
、
宣告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三十年。
、
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四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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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
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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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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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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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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