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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之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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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選擇之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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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八條(選擇之債) 於數宗給付中得選定其一者,其選擇權屬於債務人。 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第二百零九條(選擇權之行使) 債權人或債務人有選擇權者,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由第三人為選擇者,應向債權人及債務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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