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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選舉無效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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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選舉無效之訴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101條規定,"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罷免違法,足以影響選舉或罷免結果",檢察官、候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得自當選人名單或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以各該選舉委員會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選舉"或罷免無效之訴。 所以,選舉無效之訴大部分都是落選的候選人告選舉委員會。 2.當選無效之訴 選罷法第103條規定:當選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選舉委員會、檢察官或同一選舉區之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十五日內,向該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一 當選票數不實,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者。 二 對於候選人、有投票權人或選務人員,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 害他人競選、自由行使投票權或執行職務者。 三 有第八十九條、第九十一條第一款、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行為者。 四 有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之行為,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者。 前項各款情事,經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不因同一事由經刑事判決無罪而受影響。 所以,當選無效之訴的被告是當選人,而原告是選舉委員會、檢察官或同一選舉區之候選人。 參考來源: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40511261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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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候選人當選無效之訴選舉委員會選舉無效選舉無效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