線上筆記功能 將於2024/1/1 移除,請至課程與筆記使用新版筆記功能

主題:選舉罷免無效之訴&當選無效之訴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公務人員選舉罷免無效之訴: 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罷免違法,足以影響選舉或罷免結果,檢察官、候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得自當選人名單或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以各該選舉委員會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選舉或罷免無效之訴。 選舉委員會辦理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違法,足以影響選舉結果,申請登記之政黨,得依前項規定提起選舉無效之訴。   公務人員當選無效之訴: 選舉委員會、檢察官或同一選舉區之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該管轄法院提起 當選無效之訴   總統選舉罷免無效之訴: 選舉罷免機關辦理選舉、罷免違法,足以影響選舉或罷免結果,檢察官、候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得自當選人名單或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以各該選舉罷免機關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選舉或罷免無效之訴。   總統當選無效之訴: 選舉罷免機關、檢察官或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關鍵字:當選無效之訴選舉委員會公務人員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三十日內當選無效立法委員結果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罷免無效之訴選舉罷免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