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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郵政公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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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郵政法 §4第五項 郵政公用物: 只專供郵政公司使用之1.建築物、2.土地、3.機具、4.車、5.船、6.航空器及7.其他運輸工具 郵政公用物 非郵政公用物 建築物(局屋) 公款(郵政款項) 土地 郵袋 機具 郵票 車(郵車)   船   航空器   其他運輸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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